關于“傾銷歷史”這一條件,美國反傾銷法與WTO 《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基本一致,至于是否存在“傾銷歷史”也比較容易澄清,一般難以引起爭議。 在1980年美國對中國的第一起反傾銷案中,就涉及到對“傾銷歷史”的認定。案件的美國申請人,新澤西州的Haarmann與Reimer公司要求商務部認定中國的薄荷醇進口產品存在“緊急情況”,并要求對其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美國商務部否認了申請人的“緊急情況”申請。首先,商務部認定中國沒有傾銷薄荷醇的歷史;其次,沒有證據證明美國的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中國出口商正在傾銷薄荷醇。因此,美國商務部認為申請人的要求不符合美國1930年關稅法的規定。 而在1985年的漆刷反傾銷案中,關于有無“傾銷歷史”的問題就變得有些復雜,美國漆刷生產商向美國商務部申請對來自中國的漆刷進行反傾銷調查,并認為存在“緊急情況”。雖然漆刷在美國沒有“傾銷的歷史”,但1984年加拿大曾認定中國漆刷存在傾銷,再加上“短期內存在大量進口”的條件。于是,申請人要求商務部在調查中認定進口漆刷存在“緊急情況”,商務部經調查認定“緊急情況”存在。這一案件涉及到怎樣來理解“傾銷歷史”的問題。這種“傾銷歷史”究竟是僅指對美國產業的傾銷,還是對包括其他國家產業的損害傾銷。按美國法解釋,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除了是對美國國內產業之外,還應包括對其他國家的國內產業所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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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應訴得名于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款,指任何向美國出口的產品的設計侵犯美國在先的知識產權,美國的專利和商標所有人就可依據《1930關稅法》第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遞交“申請書”來保護自己的各項權利。該條款主要針對美國法院無權管轄的外國人從事不公平的貿易競爭行為,為美國產業提供行政救濟手段。啟動337條款應訴需要符合以下條件:貿易行為存在違法或存在不公平競爭;該貿易行為的產品被銷售到美國;上述行為足以造成對美國工業的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是阻礙該工業企業的建立,或限制和壟斷商業。其中,不公平的競爭方式或行為主要有3類:第一類是進口和銷售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此類產品包括:侵犯美國專利權的產品,即未經授權制造、進口、銷售帶有美國專利權的商品;侵犯美國商標權或版權的產品。第二類是制造、進口和銷售違反美國反不公平競爭法的產品。第三類是違反聯邦反壟斷法,如非法限制進口貿易、壟斷商業、非法定價以及價格歧視等。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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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曉得,近幾年美國對中國反傾銷案件不斷增加,貿易保護主義和關稅政策讓中國出口企業無法喘息,美國又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涉案產品的經營企業多方面受挫,面對諸多壓力,有些企業還是會努力為公司爭取銷售渠道的希望。美國對中國涉案產品有100余類,反傾銷目錄表可從華美公司官網欄目“數據統計”下注冊查閱。美國加稅政策是針對全行業的,所有企業都面臨相同的障礙,影響的是全行業,目前來說是沒有明顯可以爭取豁免的機會。但是企業可以通過應訴反傾銷獲取到較低稅率的,從而有別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為自己贏得一條渠道,確定自家的比較優勢。面對反傾銷,企業需要考慮并做到如下三條:首先,練好內功強根本。企業要改進產工藝,通過各種途徑優化從投入到產出的全過程。同時,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完整系統的做好所有的生產記錄和財務記錄,保存各類原始成本數據。其次,積極應訴有方法。企業要盡早聘請熟悉美國反傾銷法律的專業律師和會計師;企業員工接受專業的反傾銷知識培訓;在反傾銷應訴中主動申請分別稅率待遇,獲取單獨審核的機會;用第1條的所有記錄去佐證企業并未低于正常值向美國傾銷產品。第三,抓住重點下功夫。在美國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下,企業應積極考慮提供有利的公平的替代國家和替代值數據,爭取傾銷幅度可以公平公正的核算裁定。華美公司自20世紀90年代起就代理眾多客戶參與反傾銷應訴,應訴經驗非常豐富。如企業涉及反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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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WTO《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對確定傾銷與損害存在,并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進口產品,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反傾銷主管機關從肯定性終裁之日起開始征收反傾銷稅。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原則也有例外的情形,這種例外情形就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中所規定的“緊急情況”。能夠使“緊急情況”成立的條件是“傾銷歷史”的存在,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進口傾銷的存在以及“相對較短時間內大量進口”的事實。 所謂“緊急情況”(critical circumstance)就是指美國反傾銷法中規定的可以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特殊情形。“緊急情況”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按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35(a)(3)(A)(i)款規定:“被調查產品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有傾銷的歷史;或(ii)進口商或委托他人進口的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售其被調查產品”;該法案第735(a)(3)(B)規定:“被調查產品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存在大量的進口”。在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反傾銷法中也可以發現類似的規定,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10.6條規定:“如主管機關對所涉傾銷產品作出如下規定,則最終反傾銷稅可對在實施臨時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供消費的產品征收:(i)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或進口商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ii)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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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2017版.pdf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英)-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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