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月姣被稱為中國對外開放法制建設的積極實踐者(2018年12月18日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獲得改革先鋒稱號的評語),曾參與起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外貿法》、《反傾銷反補貼條例》、《涉外經濟合同法》等多部涉外經濟法律。20世紀八九十年代,在中國恢復《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大背景下,中美曾就知識產權展開過一場漫長的談判,當時,英文法文俱佳的張月姣,是談判小組的法律顧問。2008年,63歲的張月姣成為了中國首位躋身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的大法官。上訴機構是世貿組織負責解決貿易爭端的最高機構。2012年12月,第一任大法官任期即將到期,她又被上訴機構的大法官們推選為上訴機構主席。2017年,她又被世界銀行行長直接任命為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獨立仲裁員,這樣的獨立仲裁員全世界只有十位,張月姣是擔任這一職位的首位中國公民。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6月10日報道,美國新一屆政府上臺以來,罔顧中美經貿合作互利共贏的本質,宣揚美對華貿易“吃虧”論,并以貿易逆差為借口,挑起經貿摩擦。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前主席張月姣一直密切關注著整個歷程。最近,《面對面》記者對她進行了專訪,解讀中美貿易戰。 “我判斷你錯了,我就拿起貿易大棒”,這不符合WTO多邊解決爭議規則 在世貿組織工作將近9年,張月姣曾擔任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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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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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現在的工作做好,才能幻想將來的事情,專注于眼前的事情,對于尚未發生的事情而陷入無休止的憂慮之中,對事情毫無幫助,反而憑添了煩惱。 2、在成功的歷程中,總會遇到困難而需要別人的幫助,要善于接受這些幫助,因為這也是你人生中的重要機會。但不要因為有人幫助就自己不去努力,別人只會幫助那些自己努力之后還做不到的人! 3、慣性思維是導致你失敗的罪魁禍首,一定要學會創新,創新為你開辟一片新天地,有時換個角度思考,會讓你找到新的機會。 4、學會根據事態和環境的發展變化,隨時調整你的目標,目標堅定是好事,但也不能為了遙不可及的目標喪失其他的機會,正所謂識時務者為俊杰。 5、別整天想著那些你用不著的機會,對你來說,能用到的機會才有價值,不能用到的機會就是別人的,別人賺的盆滿缽滿也不要羨慕,如果整天想著不屬于你的機會,你的生活將會很痛苦。 6、有想法就要行動,哪怕失敗告終,拖拉會讓你喪失機會。想法只有化作行動,才有達成愿望的可能,否則想法永遠是想法。沒有想法的人,不會成功,但只有想法沒有行動的人,也不會有任何成就! 7、在做任何事之前,必須有正確的方向,盲目地行動只會導致失敗。正確的方向是成功的前提,沒有或迷失了方向,做事情就很難成功。 8、做任何事,最重要的是讓自己滿意,一味地聽取別人的意見,迎合別人,按別人的想法做事,最后吃虧的是自己。請記住,不管做什么事,只要讓自己滿意,就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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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市場經濟地位,是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的另一種說法就是“國家控制經濟”或“中央計劃經濟”,是反傾銷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通常是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其含義的正式表述是指“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條款”,即在確定反傾銷案例中的“正常成本”時,市場經濟國家可以選擇本國國內價格作為參照系,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則必須選擇替代國作為參照系。這對具有低成本出口優勢的我國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關于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美國與歐盟的標準不完全一樣。美國的“標準”包括:(1)貨幣的可兌換程度;(2)勞資雙方工資談判的自由程度;(3)政府對生產方式的控制程度;(4)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的自由程度;(5)政府對產業的產品數量和價格的控制程度;(6)出口管理方式。而歐盟的 “標準”分為“對國家”和“對企業”兩種。對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國有企業比重不能高;(2)資源由市場分配;(3)對私人財產權保護;(4)企業會計制度符合國際規范;(5)政府對經濟特別是產品的成本沒有干預。對企業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市場機制決定價格、成本、投資;(2)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生產成本與融資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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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要評析 反傾銷協定第 6.8 款規定,當一方(1)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2)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3)嚴重妨礙調查時,調查機關可以不考慮第一來源的信息而尋求依賴于 “可獲得的事實”。根據《反傾銷協議》附件 2 的規定,利害關系方即使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調查機關并不能一概以此忽略其提供的信息,認為其構成“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根據附件 2 第 5 款“即使提供的信息并非在各方面都理想,但是此點并不能使調查機關有理由忽略該信息,只要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因此,如果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則調查機關應當容忍其信息的某些不完善,而不能忽略其已經提供的信息。同時,在利害關系方已經“盡其所能”提供信息而信息仍然不理想時,信息的缺陷,即信息的不完整、不準確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調查機關才能認定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必要的信息。本案中, Tubac 提供了墨西哥調查局所要求的數據,雖然在數據上存在部分錯誤,然而,如專家組認為的那樣,報告也說明所有核查團所要求的數據和資料都沒有拖延,也不存在其它問題,而且Tubac 也盡其所能的予以了合作,并不存在嚴重妨礙調查的情形,因此,“可獲得的事實”在本案中的適用缺乏反傾銷協定所規定的必要條件。附件 2 第 6 款規定,如受調查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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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作為一種不公平的貿易手段,應該受到譴責、制裁、以儆效尤。對于傾銷這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以不甚嚴格的要求就可采取嚴厲的手段予以制裁,既可保護國內產業,又能保護生產者。其實,這只是一個神話。當我們從經濟的、邏輯的角度深入考察其基本目的和一些具體規定時,就會發現,反傾銷法,不論是國際協議,還是各國國內法的規定,有許許多多似是而非、甚至南轅北轍之處。因此,為真正保護公平貿易,對反傾銷法必須進行改造。僅舉其犖犖大端,即可見反傾銷法的不足及其與現實生活的脫離。一、目的性的缺陷從反傾銷法的角度來看,傾銷被視為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因此,要采取相應措施去制約它,從而保護公平貿易。但事實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不論是20世紀40年代醞釀成立的ITO,還是由于其半途而廢而代之的GATT,以及目前的WTO,其目的都是減少貿易壁壘,促進自由貿易,“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與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要達到這一目的,必然之舉是減少、消除貿易壁壘,促進自由競爭。事實上,作為總協定反傾銷法的藍本的、奠定現代反傾銷法基礎的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其目的并非為保護自由競爭,而是保護其國內產業,是保護主義的產物。20世紀初反傾銷法剛出臺時,遭到反傾銷指控者常常發現其行為符合競爭法。美國在70年代經濟地位有一定下降,產業界人士難以接受外國廠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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