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以下簡稱“DOC”)于2018年10月4日在《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了美國對中國鋼釘反傾銷案第十輪行政復審的立案通知,上百家中國鋼釘企業被列為此輪行政復審對象。在新一輪復審啟動之際,DOC是否會沿用第九輪復審中飽受爭議的特殊抽樣方法- Sampling方法(Sampling Methodology)來選取強制應訴企業,成為這一輪復審的關注點。本文將試圖從DOC使用Sampling方法選取強制應訴企業的動因、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以及Sampling方法對中國企業的不利影響三個部分來幫助企業進一步了解美國反傾銷程序中的這一制度設計。 1、 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動因美國反傾銷程序中所指的Sampling方法不同于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抽樣程序。美國Sampling方法是一個更狹義的抽樣概念。本文所討論的Sampling方法僅指美國反傾銷程序中的狹義抽樣方法。2018年9月11日,美國《聯邦紀事》發布了關于美國對中國鋼釘反傾銷案第九輪行政復審的初裁結果,三家被抽樣的強制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分別為:德州華魯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提供材料不完整,適用部分不利可得事實(partial Adverse Facts Available,以下簡稱“partial AFA”),傾銷幅度為40.03%;山東鼎隆進出口有限公司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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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的作用及其適用如上文法律規定所述,“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是指在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如果反傾銷案件中的利害關系方拒絕與反傾銷調查當局配合,不允許反傾銷調查當局使用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在合理時間內未向調查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嚴重妨礙反傾銷調查的進行,反傾銷調查當局可以通過其它渠道獲得事實和數據,并以此為根據,作出反傾銷的初裁和終裁,而不論這些事實和數據是否對被訴方有利。“利害關系方”,根據《反傾銷協定》第 6.11 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反傾銷案件中的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商或外國生產者或進口商,但同時也包括大多數成員為該產品的生產商、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同行業協會或商會;出口成員的政府;以及進口成員中同類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成員領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行業協會或商會。 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包括被訴方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方,是否配合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是否向調查主管機關提供有關信息,完全是建立在當事方自愿原則基礎之上的,而且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無權強迫被訴方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因此,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多被訴方拒不應訴,拒絕配合調查,拒絕提供有關的必要信息和數據,試圖阻撓反傾銷調查程序的開展和進行。確立“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的目的之一,便是要有效地防止利害關系人不配合反傾銷調查,從而保護進口國相同產業的合理利益。確立“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 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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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應訴工作主要包括原始問卷答卷及書證、補充問卷答卷及書證、替代值搜集整理以及可能的核查。 美國反傾銷應訴程序中的問卷,中國出口商需要回答ACD部分問卷。A卷(Organization, Accounting Practices, Markets and Merchandise)主要審核公司的法律組織結構、公司歷史、記賬慣例、銷售過程及分別稅率權資格審核;C卷(Sales to the United States)為銷售問卷,銷售過程中每個環節的信息搜集及數據收集,以便確定計算傾銷幅度時的銷售凈價。D卷(Factors of Production)為生產要素,確定生產涉案產品所投入的原材料、能源、人工、副產品及包裝物等。如果涉案產品在美國進行了再加工,需要回答E卷(Cost of Further Manufacture or Assembly Perfo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提供再加工的所有消耗投入。另外,美國商務部還會根據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發放多次補充問卷,補充問卷主要是補充解釋和說明上述的原始問卷,并補充提供支持書證。商務部給予所有問卷的準備時間都是非常有限的,完整回復答卷對于反傾銷律師及咨詢師絕對是有挑戰性的,這也是對反傾銷應訴團隊實務經驗的考驗。合格的團隊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答卷。通常,商務部還會對應訴商實地核查(Ver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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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的含義及相關規定“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是反傾銷調查中被訴企業不應訴或消極應訴時面臨的首要規則之一, 該規則主要用以防止反傾銷調查中受調查的生產商/出口商拒絕或不在合理期間提供所必要的數據,或者嚴重妨礙調查。《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及其附件2對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使用最佳可獲得信息設置了程序上和條件上的限制。《反傾銷協定》第6.8條規定了可獲得事實原則(Facts Available):如任何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出。在適用本款時應遵守附件2的規定。《反傾銷協定》附件2對反傾銷調查程序中“按照第6條第8款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又稱 BIA 原則)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調查一經發起,調查主管機關即應盡快詳細列明要求任何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及利害關系方在其答復中組織此類信息的方式。主管機關還應保證該方意識到,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調查機關將有權以可獲得的事實為基礎做出裁定,包括在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申請中包含的事實。主管機關還可要求利害關系方以一種特殊介質(如計算機用磁帶)或計算機語言提供答復。如提出此類要求,則主管機關應考慮該利害關系方以選擇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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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歷史”或“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存在的事實,那么,是否可以適用“緊急情況”條款就取決于對“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事實的認定。在決定涉案產品的進口是否為“大量”時,商務部通常考慮以下因素:(1)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值;(2)季節性變化;(3)進口產品占國內消費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進口產品只有在“相對較短時期”內與前一最近可比時期的進口商品增長了15%以上,商務部才可以認為進口是“大量”的。 在漆刷反傾銷案中,在認定中國企業存在“傾銷歷史”后,申請人試圖進一步證明中國漆刷存在“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的事實。而中國企業主張不存在“緊急情況”,其理由是漆刷的出口銷售具有季節性,而且在美國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后的漆刷進口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訂單。因此,不能據此認為中國漆刷在短期內大量對美出口。但美國商務部并沒有接受中國企業的意見,商務部認為漆刷的出口銷售實際上并不存在季節性因素,而且,盡管有一部分出口訂單可以被看作是中國企業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但是,有三個數量相當可觀的漆刷訂單是在申請提出之后進入美國的,這些已經足夠認定為“大量”進口。因此,此案中商務部確定中國的進口漆刷存在“緊急情況”。 而在1988年美國對中國縫制布帽產品的反傾銷案中,申請人主張,商務部在初裁時確定三家中國企業存在“緊急情況”,商務部應該對申請提出前3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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