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來自中國的鮮蒜產(chǎn)品發(fā)起落日復審,通過審查,美國商務部認為撤銷反傾銷令會導致傾銷行為的繼續(xù)或復發(fā)。2012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發(fā)布終裁結果為:中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稅率為3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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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hù)貢r間2011年12月19日,,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就《GPX國際輪胎公司和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下稱“工程輪胎訴訟案”)做出判決:在非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反補貼法律對非市場經(jīng)濟國家不適用”。2007年6月,美國廠商Titan聯(lián)合工會工人提出申訴,要求對進口產(chǎn)品征收反傾銷稅。 2008年8月,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發(fā)布肯定性損害終裁結果:傾銷稅率上河北興茂28.69%、貴州輪胎5.25%、天津聯(lián)合8.44%,三家企業(yè)的補貼幅度分為14%、2.45%、6.85%;其他23家單獨應訴企業(yè)12.58%,未應訴企業(yè)懲罰性稅率仍為210.48%。河北興茂及其美國母公司GPX不服這一結果,隨即進行申訴。2010年9月18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法院(CIT)就該案做出判決,反傾銷訴訟適用于非市場經(jīng)濟國家,反補貼訴訟適用于市場經(jīng)濟國家,對中國的“雙反”屬于雙重懲罰稅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美國商務部對裁決結果不滿,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進行訴訟后,于2011年12月19日做出裁定,肯定一審法院CIT (2010年9月18)的裁決,但是出于不一樣的理由:“我們認為美國國會通過1988年和1994年兩次對反補貼法律的修改,已經(jīng)批準了之前行政機關和法院作出的解釋:非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因此,反補貼法律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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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商務部發(fā)起了中國糠醇反傾銷第三次5年(“落日”)復審。涉案產(chǎn)品稅則編碼為2932.13.00。終裁結果如下:制造商/出口商/生產(chǎn)商加權平均傾銷幅度(%)Qingdao Chemicals &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 Import & Export Company50.43Sinochem Shandong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43.54PRC-Wide Entity 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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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商務部公布了2009-2010年度中國折疊金屬桌椅反傾銷行政復審的終裁結果。復審期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2011年11月28日,美國商務部發(fā)布更正終裁結果,撤銷New-Tec Integration (Xiamen)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令,美國商務部將指令海關,對于該公司2010年6月1日以后進口的該涉案產(chǎn)品暫停清算令終止,并退還所有的現(xiàn)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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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中國氯代異氰實施反傾銷稅行政復審。復審期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針對收到的針對初裁結果的意見,商務部在終裁結果中對傾銷幅度計算作出了變更: 1,更正實施的入關金額;2,調(diào)整了內(nèi)陸運費;3,商務部調(diào)整了氯氫替代值。發(fā)布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生效日期為2011年11月16日。涉案產(chǎn)品稅則編碼為2933.69.6015,2933.69.6021,2933.69.6050,3808.40.50,3808.50.40和3808.9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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