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美國商務部對來自中國的圓錐滾子軸承起始了反傾銷年度行政復審,復審期為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2011年7月13日,美國商務部發布了初裁結果,2012年1月17日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結果:出口商加權平均傾銷幅度(%)Changshan Peer Bearing Co., Ltd.10.03Zhejiang Sihe Machine Co., Ltd.10.03Xinchang Kaiyuan Automotive Bearing Co., Ltd.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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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來自中國的鮮蒜產品發起落日復審,通過審查,美國商務部認為撤銷反傾銷令會導致傾銷行為的繼續或復發。2012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發布終裁結果為:中國統一執行稅率為3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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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2011年12月19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GPX國際輪胎公司和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下稱“工程輪胎訴訟案”)做出判決:在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反補貼法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2007年6月,美國廠商Titan聯合工會工人提出申訴,要求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2008年8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肯定性損害終裁結果:傾銷稅率上河北興茂28.69%、貴州輪胎5.25%、天津聯合8.44%,三家企業的補貼幅度分為14%、2.45%、6.85%;其他23家單獨應訴企業12.58%,未應訴企業懲罰性稅率仍為210.48%。河北興茂及其美國母公司GPX不服這一結果,隨即進行申訴。2010年9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就該案做出判決,反傾銷訴訟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反補貼訴訟適用于市場經濟國家,對中國的“雙反”屬于雙重懲罰稅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美國商務部對裁決結果不滿,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進行訴訟后,于2011年12月19日做出裁定,肯定一審法院CIT (2010年9月18)的裁決,但是出于不一樣的理由:“我們認為美國國會通過1988年和1994年兩次對反補貼法律的修改,已經批準了之前行政機關和法院作出的解釋: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因此,反補貼法律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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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商務部發起了中國糠醇反傾銷第三次5年(“落日”)復審。涉案產品稅則編碼為2932.13.00。終裁結果如下:制造商/出口商/生產商加權平均傾銷幅度(%)Qingdao Chemicals &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 Import & Export Company50.43Sinochem Shandong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43.54PRC-Wide Entity 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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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商務部公布了2009-2010年度中國折疊金屬桌椅反傾銷行政復審的終裁結果。復審期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2011年11月28日,美國商務部發布更正終裁結果,撤銷New-Tec Integration (Xiamen)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令,美國商務部將指令海關,對于該公司2010年6月1日以后進口的該涉案產品暫停清算令終止,并退還所有的現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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