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織物(Woven and/or Stitched Glass Fibre Fabrics)反傾銷案和反補貼案作出反規避終裁,裁定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經由土耳其轉口的玻璃纖維織物存在規避行為,因此決定對自土耳其轉口(無論是否標明原產于土耳其)的涉案產品征收69%反傾銷稅以及30.7%的反補貼稅。公告自發布次日起生效。 2019年2月21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織物進行反傾銷調查。2020年4月6日,歐盟委員會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2019年5月16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織物進行反補貼調查。2020年6月15日,歐盟委員會對該案作出反補貼肯定性終裁,決定對埃及涉案產品征收10.9%反補貼稅,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7.0%~30.7%反補貼稅。與此同時,修改中國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修改后反傾銷稅率為34.0%~69.0%。2021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和埃及的玻璃纖維織物反傾銷案和反補貼案進行反規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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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和巴西的電鍍鉻鋼(Electrolytic Chromium Coated Steel)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于官方公報次日起對涉案企業征收為期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中國涉案產品臨時反傾銷稅為33.2%~77.9%、巴西涉案產品臨時反傾銷稅為52.0%。本案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傾銷和損害調查期結束。利益相關方應于初裁生效起15個自然日內提交本案評述意見,5個自然日內提交聽證會申請。2021年9月2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中國和巴西的電鍍鉻鋼進行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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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可再裝不銹鋼桶(Stainless Steel Refillable Kegs)發起反傾銷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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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石墨電極系統(Graphite Electrode Systems)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自公告發布次日起對涉案產品征收23.0%~74.9%的反傾銷稅。遼寧丹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稅率為23.0%;方大集團下屬生產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炭素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責任公司稅率為36.1%;南通揚子碳素集團下屬生產商:南通揚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烏蘭察布市旭峰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稅率為51.7%;分別稅率企業稅率為33.8%;中國統稅稅率為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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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硅鈣合金產品(Calcium Silicon)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自公告發布次日起對涉案產品征收31.5%~50.7%的反傾銷稅。寧夏科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稅率為31.5%;陜西盛華冶化有限公司稅率為32.8%;寧夏順泰冶煉有限公司稅率為42.7%;其他生產商的稅率為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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